2022年9月23日 星期五

遊覽車出租司機杜絕爆肝國旅,司機工時報到至結束11小時!

避免遊覽車司機過勞!交通部預告修法,首度明訂租用遊覽車從報到起到行程結束,駕駛執勤工時不得超過11小時。主要原因是太多司機過勞,不但這樣司機身體健康也會危害到民眾行車運輸安全考量,另遊覽車輛申請停駛不得超過6個月,且申請復駛1個月內不可再申請停駛,遊覽車汰舊換新撤銷牌照後替補期將從2年縮短為1年,避免遊覽車供過於求,削價惡性競爭。


遊覽車出租6月底前可望實施


交通部近日預告修正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》,明訂民眾或旅行社租用遊覽車合理時間規定,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,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最多不得逾11小時。交通部表示,現行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》管理規則明訂遊覽車等駕駛手握方向盤開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,《勞基法》則規定整天工時為8小時,加班不得遭過4小時,等同不能超過12小時。


交部及公路總局皆指出,因遊覽車實務調派營運,車輛自停車場行駛至承租人指定報到地點,以及行程結束後返回停車場等行程,包括車輛的整備和清潔,都屬必要完成工作,也需要一定工作與駕駛時間,為避免租用遊覽車的民眾或旅行社規劃行程不當,或臨時增加景點、變更行程,導致駕駛人工作與駕駛時間不合理,因此遊覽車公會建議明訂遊覽車自車輛到旅客集合處或報到起,至行程結束,單一駕駛人勤務最多不得逾11小時,讓駕駛往返停車場可符合《勞基法》工時12小時上限規定,確保行車安全。


另遊覽車業因應觀光旅遊或機關學校淡旺季需求,可能採取車輛停駛以減輕營業負擔,根據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》申請停駛期限最長達1年,導致衍生少數業者利用該規定反覆申請停、復駛車輛以保有所擁有車輛數額,讓遊覽車業車輛總數居高不下,供過於求,衍生削價惡性競爭影響市場供需情形。


為防杜遊覽車業者無營運實績,卻反覆運用停復駛手段佔用車額,降低營運成本擁有車輛,因此修法也增訂遊覽車營業車輛停駛期限,包括遊覽車業經汰舊換新替補車輛,自登檢領照日起6個月內不得申請停;遊覽車輛申請停駛期限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;車輛復駛後1個月內不得再辦理停駛。但機件損壞並檢附合格汽車修理廠待修證明者不在此限。


此外,近年因觀光旅遊市場結構轉變,國外來台旅遊或國內旅遊以自由行旅客增多,團體客逐漸降低,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,幾無入境團體旅客,導致遊覽車業營業車輛供過於求,但部分業者於車輛牌照繳銷後,因有2年汰舊換新替補期,閒置空車額遲不進行替補作業,因此修法也明訂遊覽車汰舊換新年限由繳銷牌照之日起2年內改為1年內,逐步調整以促進市場供需合理。


由於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修法草案預計預告14天,加上後續法制作業,推估遊覽車相關新制6月底前可望可以上路實施。